实训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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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职大校发〔2025〕153号深圳职业技术大学关于印发《深圳职业技术大学实训(验)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6-03-24    点击量:

深职大校发〔2025〕153号




深圳职业技术大学关于印发《深圳职业技术大学

实训(验)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深圳职业技术大学实训(验)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职业技术大学

2025年1222



深圳职业技术大学实训(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训(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减少实训(验)室安全事故发生,维护师生人身安全和校园稳定,保障教学、科研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深圳职业技术大学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实训(验)室,是指隶属于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实训实验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 实训(验)室建设和使用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实训实验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四条 实训(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工作要求,实现规范化、常态化管理。

第二章  责任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实训(验)室组成三级联动的实训(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学校统筹管理实训(验)室安全工作,把实训(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实训(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训(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训(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训(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实训(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作为实训(验)室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分管实训(验)室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主要职责是对实训(验)室安全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审定,提出实训(验)室安全事故处理意见、追责建议等。

第八条 实验实训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全校各教学单位实训(验)室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传达落实上级部门有关教学单位实训(验)室安全工作要求,起草和完善实训(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等;

(二)建立学校实训(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组织签订校院间实训(验)室安全责任书;

(三)建立实训(验)室教育培训体系,组织开展实训(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四)建立实训(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体系与实训(验)室危险源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督促落实高风险等级实训(验)场所及重要危险源安全监管措施;

(五)定期组织校级实训(验)室安全检查,受理实训(验)室安全隐患举报,监督整改落实;

(六)定期组织校级实训(验)室安全应急演练,指导、督促、协调各教学单位开展院级安全应急演练;

(七)依据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事故(件)处理;

(八)指导、督促、协调各单位落实各项实训(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对工作情况开展考核评价;

(九)做好相关数据集中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九条 应用技术研究院是全校研究院所(中心)等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传达落实上级部门有关科研实训(验)室安全工作要求,起草和完善实训(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等;

(二)建立学校实训(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组织签订校院间实训(验)室安全责任书;

(三)建立实训(验)室教育培训体系,组织开展实训(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四)建立实训(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体系与实训(验)室危险源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督促落实高风险等级实训(验)场所及重要危险源安全监管措施;

(五)定期组织实训(验)室安全检查,受理实训(验)室安全隐患举报,监督整改落实;

(六)定期组织、指导、督促、协调各单位实训(验)室开展安全应急演练;

(七)依据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事故(件)处理;

(八)指导、督促、协调各单位落实各项实训(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对工作情况开展考核评价;

(九)做好相关数据集中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负责业务工作范围内配合落实实训(验)室安全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党政办公室:将实训(验)室安全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要点,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

(二)学生处:组织学生进行实训(验)室安全准入考试,协助涉及学生的实训(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三)发展规划办公室:将实训(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四)教务处:将实训(验)室安全教育纳入学生培养方案或培养环节,将实训实验安全风险评估与管控纳入实训实验教学项目立项与过程管理环节,督促教学单位、教师加强学生实训(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五)人事处:做好实训(验)室安全队伍建设与规划、落实奖惩机制,协助涉及教职工的实训(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六)计财处:负责将实训(验)室安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七)后勤基建处:监督落实实训(验)场所新建与改造项目中房屋结构、水、电、消防等基础设施符合国家相关安全与技术规范;监督指导物业管理单位按合约做好日常维护与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八)党委安全保卫部:与国资处、应用技术研究院三方联合检查二级单位落实实训(验)室消防安全与治安保卫工作。指导专项消防疏散演练,协助开展危化品应急演练;协助国资处、应用技术研究院加强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存放场所监管工作;做好安全事故处置、调查及善后工作;将Ⅰ、Ⅱ、Ⅲ级实训(验)室、仓库及高风险区域的监控实时画面接入应急指挥中心;配合将实训(验)室安全教育纳入大学生安全教育管理体系。

(九)科研处:将安全风险评估与管控纳入科研项目立项与过程管理环节,未通过安全评估的课题组不得开展相应的科研活动,纳入负面清单,未完成整改前,禁止其申报科研项目。

(十)校团委:将安全风险评估与管控纳入学生社团活动的审批和过程管理中,未通过安全评估的社团活动不得开展。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承担主体责任,成立本单位实训(验)室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训(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本单位实训(验)室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实训(验)室安全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实训(验)室安全管理人员,与所属各实训(验)室签订安全责任书;

(二)根据分级分类的规范与要求建设实训(验)室;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实训(验)室安全制度,监督各实训(验)室落实实训(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四)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专业特点,有针对性的落实实训(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工作;

(五)定期开展实训(验)室安全各类隐患检查,对学校检查及自查发现的隐患实行闭环管理;

(六)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培训、实施演练;

(七)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处置实训(验)室安全事故(件)。

第十二条 实训(验)室负责人是本实训(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切实保障实训(验)室安全运行。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实训(验)室规章制度、标准操作规程(SOP)、防范措施与现场处置方案等;

(二)指定安全员负责本实训(验)室日常安全管理,与相关实验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或承诺书;

(三)做好实训(验)室危险源辨识及全生命周期管理,组织本实训(验)室安全自查,落实隐患整改;

(四)落实本实训(验)室准入培训,组织开展实训(验)室应急演练;

(五)配备必要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督促实训(验)室人员做好实验过程中个人防护;

(六)审查实训(验)项目是否通过安全风险评估,杜绝未通过评估的项目开展实施。

第三章 重要危险源分级分类与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十三条 实训(验)室重要危险源是指有毒有害(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化学品、危险(易燃、易爆、有毒、窒息)气体、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

第十四条 根据实训(验)室涉及危险源的情况将实训(验)室类别划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其他类五个类别。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如下:

(一)化学类实训(验)室:危险化学品(含气体)须从有资质的单位购买,剧毒、易制爆、易制毒、麻醉精神类、爆炸品等管制类化学品必须经学校审批,公安等部门批准;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管理台账,存放总量符合相关规定,并按照化学性质设置专用空间,科学有序、分类存放;管制类化学品管理须符合治安管理要求,落实专人管理,做好台账记录;设置实验废弃物存放区,分类收集、张贴标签,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二)生物类实训(验)室:病原微生物样本、实验动物等须从有资质的单位采购或从正规渠道获取并经过学校审批;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必须在相应等级的生物安全实训(验)室开展,样本的来源、接收、保存、使用、销毁等应做好记录;实验动物须有合格证明,用于教学、科研的非实验动物须经过检验检疫合格,饲养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场所应有资质证书,实验活动须通过动物伦理审查;生物废弃物与其他废物分开收集,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废物必须消毒处理后交有资质公司处置。

(三)辐射类实训(验)室:放射源及射线装置须从有资质的单位采购,要经过学校审批,环保部门批准;涉及辐射类危险源的实验场所应严格执行环境评价与安全管理,在放射性核素种类和用量以及射线种类许可范围内开展实验活动,并落实辐射从业人员辐射剂量检测、健康管理等措施。辐射类实验场所及射线装置退役按规定进行退役处置,放射性废物交有资质的单位贮存。

(四)机电类实训(验)室:机电类设备应做到定期维护保养、不超期服役;危险性设备应张贴危险警示标识与操作规程,对于自制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要办理使用登记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检验;操作机械加工设备实验人员要做好个体防护。

(五)其他类实训(验)室:做好实训(验)室消防安全及用水用电等基础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实训(验)室涉及的危险源及可能存在的风险,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将实训(验)室进行安全风险分级,由高到低分别为I、II、III、Ⅳ级(或红、橙、黄、蓝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四个等级。

第十六条 实训(验)室安全分级分类认定程序:

(一)实训(验)室负责人应对实训(验)室危险源进行全面辨识,对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分级分类标准对实训(验)室风险等级进行初步认定;

(二)二级单位组织专家对初步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和确认,确保认定结果与实训(验)室实际情况相符,并提交学校备案;

(三)实训(验)室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当危险源发生变更后在一个月内提交变更信息,重新认定并提交学校备案。

第十七条 实训(验)室根据分级分类情况,完善不同类别实训(验)室安全设施、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开展相应的培训与演练;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实训(验)室在防护措施、安全检查等方面落实差别化的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气,参照2.1_附件1执行

第十九条 压力气瓶须指定专人保管,并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应距明火10米以外。易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放在一起;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室外规范安全的地方;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安全避开放射性物品。

(二)气瓶竖直放置时,须采取防倾倒措施。

(三)气瓶内气体使用情况需有明确标识,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严禁敲击、碰撞压力气瓶;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不得进行挖补、焊接修理;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不得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其它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残液。

第四章 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实训(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对象包括各级实训(验)室安全管理人员(二级单位分管领导、实训(验)室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实训(验)室管理人员等)及直接参与实训(验)活动的所有人员(含教职工、学生和各类合作人员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实训(验)室安全专项培训纳入教职工培训体系,对实训(验)室各级安全责任人开展培训,主要培训内容为实训(验)室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安全技术知识以及实训(验)室安全工作经验教训等。

第二十二条 二级单位应根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培训计划,对本单位参与实验活动的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和安全考试,主要内容为实训(验)室通识及专项安全知识等。

第二十三条 实训(验)室培训内容应包括操作工艺、设备使用、试剂或气体管理等标准操作规程以及应急处置等。安全风险较大的专业必须将相关内容纳入学生培养方案的课程中。

第二十四条 所有人员进入实训(验)室开展实验活动前必须达到相应准入要求:

(一)学习实训(验)室安全知识、通过“实训(验)室安全教育考试系统”参加实训(验)室安全考试,获得合格证书;

(二)参加实训(验)室负责人组织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与考核,掌握必备安全知识和技能;

(三)签订实训(验)室安全承诺书,对实训(验)室涉及的风险知情并承诺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经实训(验)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授权进入实训(验)室开展相关实训(验)活动。

第二十五条 涉及重要危险源的教学、科研项目在进入实训(验)室开展实训(验)活动前,项目负责人应提供项目实训(验)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实训(验)室要满足开展相关实训(验)活动的安全条件,经实训(验)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开展实训(验)活动。

第二十六条 实训(验)活动涉及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特种设备、实验动物、病原微生物等危险源时,必须配备相应资质的人员和保障措施才可开展实训(验)操作。

第二十七条 安全教育培训要做好记录,作为档案备查。

第五章 实训(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与管控

第二十八条 所有实训(验)项目在实施前要进行安全风险研判。凡涉及重要危险源的项目必须通过实训(验)安全风险评估后方可实施。项目依托的二级单位是项目安全的主体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安全风险评估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所涉危险源种类、特性,可能引发的安全风险,安全设施条件、安全保障措施、现场处置方案等。

第三十条 涉及重要危险源的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提交项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二)项目依托的二级单位应组织专家对项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三)教务处和科研处按归口管理职责组织专家对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一步核查,评估结果报送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项目开展前,项目负责人根据规范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对参与项目的师生或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履行安全告知义务。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要关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若发现新的风险隐患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十三条 二级单位、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实训(验)室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建立项目风险管控联动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实训(验)风险管控。

第六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三十四条 实训(验)室安全检查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训(验)室三级分级负责的运行机制,采取常规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开展“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安全检查。

(一)常规检查。各实训(验)室按照分级分类情况确定检查频次,开展经常性检查:I级、Ⅱ级风险等级实训(验)室,针对重要危险源每日检查一次且做到“实验结束必巡”;Ⅲ级风险等级实训(验)室,每周至少检查一次;Ⅳ级风险等级实训(验)室,每两周至少检查一次;学期内覆盖所有实训(验)室。

(二)专项检查。按照教育部及属地管理部门要求,结合学校具体情况,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物、辐射材料与装置、特种设备等进行专项检查。

(三)定期检查。学校、二级单位每年于开学初、学期末、重大自然灾害(台风)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人员开展检查。

(四)随机抽查。学校对实训(验)室安全重点场所进行随机抽查。

第三十五条 实训(验)室安全检查以教育部最新版本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为基础,依检查形式的不同有所侧重。各级各类检查要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要佩戴适当安全防护用品或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造成自身或他人伤害。

第三十六条 学校通过工作邮件、信息化平台等渠道下达整改通知,反馈检查中所发现的隐患,各二级单位、实训(验)室对学校检查以及自查发现的隐患落实闭环管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

第三十七条 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二级单位要明确整改期限、指定责任人,按期完成整改;实训(验)室、二级单位无法解决的重大隐患应逐级上报学校研究。

第三十八条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长期不整改隐患或不具备安全保障的实训(验)室,学校可要求关停,整改完毕方可恢复实训(验)活动。全校师生均可通过公开渠道,对全校各级各类实训(验)室安全隐患进行举报。

第七章 安全保障条件

第三十九条 实训(验)室安全管理经费纳入归口部门年度预算,由其负责编报并专项用于实训(验)室运行、实训(验)室隐患整改等安全保障工作;鼓励二级单位通过多元化投入加强实训(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条 各类实训(验)室要符合国家行业相关实训(验)室标准,除空间布局、消防、水电、承重、通风等方面符合一般性要求外,安全设施也要满足不同类别实训(验)室特殊要求:

(一)实训(验)室必需的消防设施要配备齐全,如烟感报警器、消防喷淋、符合灭火要求的灭火器等。

(二)化学、生物类实训(验)室要配置应急喷淋和洗眼装置。

(三)使用易挥发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实训(验)室应配备通风柜,并根据需要加装净化设施。

(四)危险气体实训(验)室应配置气路或气瓶柜,安装泄漏报警装置。

(五)管制类化学品、病原微生物、放射源存放点,同位素室等重点场所要安装门禁和监控设施。

(六)有防爆风险的实训(验)室须符合防爆设计要求。

(七)生物安全实训(验)室、实验动物饲养场所、辐射实验场所等须通过属地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

第四十一条 实训(验)室基建工程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维修以及装修等)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科研建筑设计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范要求,设计及施工单位须具备国家、行业相关从业资格。

第四十二条 根据实训(验)室安全工作实际情况和需求配置专(兼)职实训(验)室安全管理人员。鼓励各二级单位成立实训(验)室安全督导队伍、鼓励有专业背景的人员加入实训(验)室安全管理队伍。

第四十三条 实训(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负责人上岗一年内应参加安全管理培训,定期接受轮训,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和能力。支持二级单位在职称晋升、绩效分配等方面保障实训(验)室安全管理队伍可持续发展。

第八章 安全应急与事故报告

第四十四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实训(验)室建立三级联动的应急响应机制,在学校党委安全工作部的统筹下开展安全应急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危险源特点制定危化品等专项应急处置方案,二级单位和实训(验)室根据专业特点及现场情况制定针对性应急预案,确保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人员救治及时。

第四十五条 涉及重要危险源的二级单位和I级、Ⅱ级风险实训(验)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专业特色的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定期对实验防护用品与装备、应急物资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第四十六条 发生实训(验)室安全事故时,实训(验)室、二级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疏散人员,保障救援和消防通道通畅,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如涉及人员伤害,及时联系校医院及120急救,同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启动校级层面应急预案,必要时与消防、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并向属地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九章 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二级单位实训(验)室安全工作进行年度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实训(验)室安全责任落实、实训(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实训(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实训(验)室安全制度建设、安全设施维护等方面,考核结果纳入对二级单位年度相关评优工作指标体系。

第四十九条 对构成实训(验)室安全责任事件,但未造成实训(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由所属单位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处理情况报国资处或应用技术研究院备案。

第五十条 对造成实训(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成立实训(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明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和相关责任,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造成事故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责任人涉嫌违法犯罪,需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相关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国资处、应用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原《深圳职业技术大学实训(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深职大校发〔2023〕186号)废止。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深圳职业技术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5年12月22日印发

校对人:宋彬